问答|评标时才发现招标文件缺失评标标准应该怎么办?
发表日期:2024-07-08 12:58:12


某招标项目在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关于评标的规定比较简略, 只规定了评标方法和总体的评标因素, 但是没有具体详细的评标标准。有的专家提出由评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制定一个具体的评标标准, 以便各位专家遵循统一的标准打分; 有的专家不赞成, 认为应向招标人反映解决。对于此情况, 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缺失评标标准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组织招标活动, 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才发现, 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 “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评标标准是招标文件必备的实质性内容, 关系到依据何种评审依据进行公正评审, 关系到招标人选择交易对象的衡量标准, 不可或缺。如果招标文件未设定评标标准, 在投标截止前发现, 可通过发 布补充文件的方式弥补。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通过修改、澄清的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正补救。一般补救内容可包括招标文件缺失的评标标准。本项目所述情形是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评标时才发现招标文件缺失评标标准的。由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又强调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因此, 评标委员会不得自行制定评标标准。针对此项目而言, 评标委员会最合适的做法是停止评标, 报告招标人宣布终止当次招标活动, 并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